朗读
关于建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所、白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保健食品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通知》的精神,经分局研究决定,建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提供场所的宾馆、酒店、影院、老年活动室或其他场所的单位;
(二)以会议宣讲、健康讲座、保健咨询、专家义诊、基地(企业)参观、现场体验、权威证明等形式推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登记的内容
(一)会销举办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会销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保健食品产品信息、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等相关内容;
(五)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会销举办者单位公章)
(六)场所出租(借)方单位名称、地点、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七)开展会销活动的时间、对象;
(八)会销举办者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登记方法与程序
(一)会销登记实行一次一报制度;
(二)会销举办者应在会销举办3个工作日前,向会销举办地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登记,各所(分局)在审查登记材料后,认为符合举办条件的,方可告知进行会销活动;
(三)各所(分局)在审查完成通过登记材料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分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四、责任要求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租用宾馆、酒店、影院、老年活动室或其他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1.宣传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2、宣传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保健食品;
3.宣传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4.进行现场销售活动。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2.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3.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4.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5.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6.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三)会销场地出租(借)者要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向没有取得保健食品合法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提供场所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