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行为痕迹化,确保履职到位,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25号)》、《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一户一档、简便易行、活建活用、服务于监管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台账,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台帐、食用农产品抽检监管台帐;各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流通、小作坊安全监管台帐。
第三条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台账主要是将监管人员在依法履行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材料、影像材料等资料依监管对象分别逐个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台账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许可登记资料:包括许可、登记、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等手续办理资料。
2、日常监管资料:包括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双随机检查资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对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核查情况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资料及相应影像材料。
3、监督抽检资料:包括抽样单、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相关文书等资料。
4、其它相关资料:行政约谈记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奖惩情况及其它监管信息等资料。
第四条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应当根据事权划分明确日常监管分工情况,确定承担主要监管任务的监管责任人为台账责任人。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台账由台账责任人建立并保管、使用,下年度初由台账责任人将上年度监管台账移交科、所内务管理部门统一收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