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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浙财农〔2017〕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含国有贫困农、林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省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我省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稳定增长,“两不愁三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将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提高扶贫实效。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开发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周期、规模和投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扶贫开发政策和规划、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等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扶贫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农村扶贫开发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并适当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县(市、区)倾斜。规范管理,增强透明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合理设置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建立健全财金合作扶贫机制,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对象为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婺城区、兰溪市、黄岩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贫开发区域或对象。

第八条  除中央另有规定等特殊情况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一)客观因素。权重为60%,主要包括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重点帮扶村数量、重点帮扶村劳动力数、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人数、光伏小康工程规模量、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数等子因素。

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人数、光伏小康工程规模量、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数以及国有贫困农(林)场工作任务等按省下达各地的年度工作任务数确定;重点帮扶村数量按省扶贫办确定的省级重点帮扶村数量确定;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重点帮扶村劳动力数,以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为准。

(二)绩效因素。权重为3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扶贫任务完成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三)其他因素。权重为10%,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可根据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等实际,对上述各因素及其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县依据省补助政策和省下达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省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扶贫资金管理细则。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除外)的原则上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省批准的扶贫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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