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受损申诉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2017年11月29日
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
受损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促进、监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师(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如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侵犯《教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教师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受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的,由其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受理。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30日内完成申诉处理。
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日。
申诉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申诉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七条 由申诉人本人提出申诉。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八条 申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知晓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向受理申诉机关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申诉书及证据材料应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相应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申诉日期;
(六)其他申诉人可以提供的相关情况。
除申诉人因故无法书写等特殊情况外,受理申诉机关不接受口头提出的申诉申请。
第十条 受理申诉机关应当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审理案件。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受理申诉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诉的,受理申诉机关可以同意撤回,并决定终结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