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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重点建设项...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和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舟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新城)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区人代会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保护等区重点建设项目。一般产业类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5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是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下设办公室(区重点办)是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和管理。

经信科技、公安、消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城市管理、安监、环保、审交办、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实施类项目、预备类项目和储备库项目三类,项目前期手续较为完备,建设条件较成熟的项目,列为实施类项目;当年度启动建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项目,列为预备类项目;部分仍在对接或已开展前期调研的重大项目,列为储备库项目。

有关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预申报,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形成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初稿。对于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初稿的项目应提前办理相关前期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次年开工建设。每年9月底前,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正式申报工作,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符合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的下一年度实施类项目以及预备类项目汇总筛选后报送至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最终建议计划,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年度实施类项目以及预备类项目原则上由每年年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正式计划。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同意,重点建设项目可在年中进行增补,对推进不力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其加快实施进程,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计划。

第八条  储备库项目由发改部门会同国土、招商等部门研究确定,储备库项目实行每季度滚动更新制,需确保项目信息及时有效,适时建议转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岸线、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文件和总工期的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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