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背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的重要指示,“四边三化”、“两路两侧”矿山复绿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又是省委、省政府促进“两美浙江”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除险安居”三年行动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海上花园城”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防灾理念,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工程”,提出地质灾害“存量一年清零、增量即查即消”的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治理地质灾害和恢复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近几年,未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大规模财产损失,同时通过治理形成了例如海城雅苑边坡项目、长岗山公园边坡项目等一批矿地综合利用率高,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的典型。但在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治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工程变更较多、工程量出入较大、当地社区政策处理难、强揽工程等情况,从而造成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合理的制度规范,需要从制度上规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开展,从而达到既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自然环境,又能顺利推进项目开展的目的。
二、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46号)
4.《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浙土资规〔2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