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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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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社函〔2018〕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区人力社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人力社保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郑峰  联系电话(传真):2037038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程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拖欠工资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第四条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为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第五条  施工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六条  经人力社保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第七条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资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含八万元)的。

第十条  经人力社保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四)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五)劳动者本人填写的投诉表,或者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七)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人力社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社保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

人力社保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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