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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现将《定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

                                         


                                             定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2〕63号)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拆)造、机械制造等工矿商贸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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