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试行)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09〕49 号)文件实施以来,我区严格执行“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落实按户审查机制,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征谁保谁的观念深入人心。为确保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在确定被征地参保对象时更严格更合理,避免征收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耕地与农户承包耕地时核定参保指标混乱使用,杜绝参保指标擅自调剂、买卖、转让等情况发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工作,使“人地对应”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走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参保范围和对象
⒈参保范围:自最近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按规定合理确定参保指标。
⒉参保对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合法权源资料、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户籍地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且满足定政发〔2009〕49 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指标核定工作
将行政村(或经济合作社)的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量(亩)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的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以下简称“基本参数”)。参保指标核定的计算方法为:参保指标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耕地的数量(亩)÷基本参数。按基本参数核定每亩参保人数,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亩耕地核定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