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区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特制定《定海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二)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意见》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对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阳光招生”。
(四)坚持免费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入学对象
2019年秋季,小学招生对象为2013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定海城区入学对象必须是户籍在定海城区或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一)入学对象户籍2019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城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城区,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城区的,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
(三)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包括以下两类:
1.本市户籍,父母在定海从业务工的随迁子女;
2.非本市户籍,父母双方持有居住地为定海城区的居住证,且已办理登记的随迁子女。
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入学对象父母居住在定海城区1年及以上的(市外户籍以居住证上核发的时间为准;市内户籍可以经社区盖章认定的租房合同为准);二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在定海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定海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年及以上的;三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且连续按月缴纳1年及以上的;四是入学对象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户籍地出具的证明为准)。上述中“1年及以上”以2018年6月30日之前确认为准。
(四)参加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管理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
(五)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
三、招生类别
第一类:学生与父母同户、同住,户籍及父母房产或学生本人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不含商业房产、共有房产等,以下同)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
第二类:学生及其父母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同住,户籍及房产(包括直管公房租赁)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且学生父母在同城无另外房产。
第三类:学生户籍在定海城区,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
第四类:学生户籍不在定海城区,但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定海城区购置房产。
第五类: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参加居住证量化管理入学申请的子女。
上述认定的房产购置与户籍迁入期限,规定为:第一、二类,房产证以入学当年6月30日为限,必须连续持有1年及以上;学生户籍以当年6月30日之前迁入为效。
四、登记办法
在定海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对象,均应按期参加入学预报名登记,完整填写预报名登记表。如未按期参加入学预报名登记影响录取工作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或其他处理。具体时间及要求:
(一)小学
1.定海城区户籍入学对象
3月30日到户籍所在社区对应的学校进行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日期办理登记手续者,可于5月18日、6月22日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补登记。
登记时需随带的证件:户口簿、房产证件、父母身份证等。
2.非定海城区户籍入学对象
5月11日到定海五中集中申请并登记。
登记时需随带的证件:
(1)城区有房产的入学对象,需随带户口簿、入学对象的出生证、房产证件、父母身份证和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城区无房产符合条件的入学对象,需随带户口簿、入学对象的出生证、父母身份证和结婚证、居住证、租房合同等住所证明(租房合同需所在社区盖章确认)、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中
1.定海城区户籍入学对象
(1)在定海城区小学就读的入学对象,4月19日前由所在学校组织完成登记。
(2)不在定海城区小学就读的入学对象,5月18日、6月22日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
2.非定海城区户籍入学对象
5月12日到东海小学集中申请登记。
初中各类入学对象,随带的证件同小学登记要求。定海区外小学毕业的,还须随带学籍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该生到定海区就学”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