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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力办法(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 43 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主要任务是:

(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产业创新

力,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科技型企业发挥创

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科技企业为

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第四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币科技局牵头组织研究院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舟山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近 3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拥有专职研发人员,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及拥有科研设备。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企业近 2 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业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书》;

2.《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学历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

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经科)局,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征集同级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主办企业及申报建设的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 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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