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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港航〔2019〕15号
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
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分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我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港航管理中心、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有关年度核查的工作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经营者应在5月20日前通过“舟山江海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中“航运管理”功能模块端口填报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数据并提交所在地港航分局,在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企业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港航分局,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经营者 | 提交材料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 |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 |
(3)在册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 |
国内水路货运船舶代理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 |
备注: | 企业经营数据信息为2018年度,企业基本信息和船舶数据按企业当前实际情况。 |
核查期间,我局可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9年5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2.我局将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材料不全、数据不准确的,将及时退回,并督促经营者重新上报。
3.材料审核合格的,分局组织检查小组上门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有两名及以上经营资质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将根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认真逐项检查。对经营者提交的检查材料、各项生产经营数据要源头核对,《船舶营业运输证》与原件仔细核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检查材料及材料记载内容存在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将当场督促经营者及时修正,重新填写并按要求提交。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当场填写《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4.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闭环管理。发现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分局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发现违章记录的,由我局在核验合格证背面进行登记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5.市局将对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其中对国内水路货运船舶代理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由分局出具核查意见。
符合核查标准的,由分局凭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许可证件的核验记录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但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有效期;经营船舶核验合格证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但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及船舶营运证件的有效期。
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应限期整改,由分局按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许可证件的审验记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整改期限,并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货运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有效期不得超过整改期限,并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及船舶营运证件的有效期。
整改到期后,由我局组织检查小组对经营者进行整改验收检查,填写《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应对企业整改情况作出整改复查结论,并将整改复查结论报市局,由市局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上签注整改验收意见。整改验收合格的,由市局在“舟山航运信息管理系统”中“现场检查记录”的“市局处理意见中”注明“符合整改要求,通过整改”的意见,分局凭市局出具的意见,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并加盖年度核验章。对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或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由港航分局按照《国内水路经营许可撤销管理办法(试行)》启动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程序。
(五)许可证件换发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2019年底前到期的,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不统一安排集中换证,具体工作由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目前有关规定操作执行。行政许可部门在配发、换发船舶营运证件时,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应按照本通知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年度核查覆盖度。
我局将通过会议、通知等方式将本次年度核查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并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督促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实现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核查率100%和国内营运船舶核查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