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沙街道农民公寓房(以下简称“农民公寓房”)申购,根据《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08】56号文件)、《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若干意见》(定委【2012】12号文件)、《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定党政办发【2016】179号)和《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农渔民住房取得方式的若干意见》(舟委办发【2016】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购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购买农民公寓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购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农居小区农民公寓房按下列条件及顺序进行申请:
第一顺序:在小沙街道范围内,因宅基地整理和政府项目拆迁等拆除原房后,街道在拆迁协议中同意其另行选址翻建房屋,同时未给予任何房屋和货币安置,但后来因政府政策原因停止新批宅基地而形成的无房户。
第二顺序:符合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的无房户。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按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顺序:现拥有产权房屋的少房户,其户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同时自愿拆除全部附属设施和住房,并将宅基地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本小区农民公寓房在满足第一顺序申请购买对象后,再满足第二顺序申请购买对象,依次类推。如遇房源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应通过入围抽签或摇号确定。[1]
第四条 符合申购条件的小沙街道村民申请农民公寓房时必须以农村自然家庭户为单位,家庭户申购取得农民公寓房后,须承诺自愿放弃申请农村私人建房[2] 。
第五条 离婚人员申请购买农民公寓房必须同时具备“离婚满三年”的条件。[3]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农民公寓房:
(一)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买卖、出租或赠与等形式转让的;
(二)在拆迁或搬迁中已享受过货币或房票安置的;
(三)已申购取得过类似农民公寓房的;
(四)其他政策规定不允许申购的。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应向男方户籍所在村提出申请;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配偶为非农的,且配偶未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夫妻未生育儿子,但育有2女(及以上)且2女(及以上)均达到法定婚龄又未婚的,允许其中一个女儿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三)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凭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定居证明文件,向原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参照当地农村村民标准办理。
第三章 申购面积及价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申请对象,原则上按户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购买相应户型的农民公寓房,没有相应户型的,可按“就近就高”原则选择。
标准申购面积大于农民公寓房最大户型的,可以在标准可申购面积内自由组合两套申请(且最多只能申请两套),其中一套可以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
根据房源情况,经申购对象申请,小沙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高套选择户型。
第九条 选择户型的申购户,经首次摇号未入围所选择户型的,根据剩余房源情况,可以再次提出申购或选择放弃本次申购。
未申请到当期农民公寓房的申购对象,均可参加按下一期农房公寓房申购,摇中所申购的户型后又自动放弃的除外。
第十条 本次农民公寓房标准内面积的申购价格按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的指导价结算,超过申购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因户型提供所限而导致的超面积部分20㎡以内(含20㎡)按市场价60%结算,但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其他多余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价格明确后,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内媒体、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一条 申购对象高套户型后的高套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二条 结算房款时均按各户型的实际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含公摊面积。
第十三条 自愿选择低靠一档的村民,承诺放弃其剩余面积申购资格,不再申购任何农民公寓房。
第四章 申购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通告应明确申请条件、地点、期限等内容。
申请通告由小沙街道在市内主要媒体和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农居小区农民公寓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报名与初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申购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并提供必备证明材料。社区(村)对申购对象填写的申购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7日届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二)审查审核与资格确认:小沙街道[5] 根据社区(村)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