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中层干部队伍活力,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舟山市定海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定组〔2014〕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从严管理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中层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向导,注重工作实绩,注重一线锻炼。大力选拔坚持原则、精通业务、敢于担当、勤奋敬业、清正廉洁的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机构“三定”规定,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不得擅自设立中层职位或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机关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职务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报区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编外或者企业人员不得担任机关事业单位股级职务。
(五)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中层干部年龄达到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一般不再担任。
第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直接选拔、对外选聘等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中层空缺岗位,加大竞争上岗比例。对于本单位无合适人选或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统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开竞聘。
第九条 机关中层干部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任职期间调整职务的,新任中层干部聘期截止时间应与机关其他中层干部一致,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后应及时组织新一轮的聘任或竞争上岗工作。
第十条 街道机关中层岗位选拔任用结果报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统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党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 按照培养锻炼、优化配置、加强监督、激发活力的原则,积极推行中层干部轮岗和跨部门交流,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力度。轮岗交流一般结合单位中层干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对具有培养发展潜力、岗位经历单一、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领导能力的干部,尤其是各类年轻后备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交流。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中层干部到农村工作前沿、重要经济功能区、重点工程建设线、专项工作组等进行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轮岗交流:
在具有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在其他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或在同一科室连续任正、副中层职务满9年的。
对工作性质特殊或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轮岗交流期限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