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2015年制定的《舟山市定海区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山塘管理要求,特结合本区山塘管理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海辖区范围内除临城街道外所有山塘。
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
本区行政区域内山塘的注册登记、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安全认定与评估及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塘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山塘所有权人为山塘的管理主体,承担山塘安全运行管理和巡查管护职责。镇(街道)对山塘的安全运行管理和巡查管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山塘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山塘注册登记,对全区山塘统一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数据更新,建立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区级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山塘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山塘安全的监督检查,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山塘所有人对山塘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是山塘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及综合整治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
山塘主管部门、镇(街道)应定期公布所管辖山塘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并与山塘所有权人签订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书。
山塘巡查员是指有山塘管理主体确定的山塘管理具体责任人。镇(街道)应当将本区域内山塘的巡查员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六条 山塘综合整治或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高坝山塘综合整治或建设还必须符合涉及大坝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通过降低溢洪道堰顶高程、扩大溢洪道泄洪能力、总体降低坝高等削减山塘总容积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并在综合整治前由山塘所有权人在与山塘有关联的自然村和行政村予以公示:
(一)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实施报废有难度,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正常发挥相应功能,并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三)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四)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削减山塘总容积的。
第八条 山塘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镇(街道)应组织所有权人向区水利局申报注册登记,并提交山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山塘注册登记表。
第十条 区水利局利用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对山塘予以注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更新山塘统一工作平台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山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水利局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一)完成综合整治的;
(二)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三)山塘主管部门或山塘所在镇(街道)发生变更的。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山塘,镇(街道)应当在组织实施报废完成并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水利局办理注销手续。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占用、拆除的山塘,镇(街道)应当在开始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水利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山塘管理范围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街道)组织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在山塘管理范围内不得增设与山塘安全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得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山塘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山塘坝顶原则上不作为交通道路,只有满足必要的安全通行条件方可通行车辆。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山塘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公路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所有权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山塘安全监测和检查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应设置安全监测设施但未设置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发现山塘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镇(街道),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山塘所有权人应按要求逐步完善管理设施
山塘应在大坝附近建有管理用房,满足山塘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启闭机房兼做管理用房时应完善必要的隔离设施。
山塘应设有水位尺。
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等主要建筑物应明确管理范围,并设立界桩和标识标牌。
防汛道路应直达坝顶或坝脚,并能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七条 山塘所有权人负责山塘日常安全管理,监督巡查管护人员工作。
保持山塘溢洪道的畅通,不允许在溢洪道内出现任何阻水现象,以免影响行洪能力。
对启闭机、虹吸管阀门等放水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凡是有故障的设备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枯水期间或春季蓄水前,对启闭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山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正常运行,汛期服从镇(街道)的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预山塘的调度运行。
第十九条 山塘出现险情征兆时,巡查管护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报告。一旦出现垮坝危险时,应立即向可能被淹没和造成危险的区域发出警报,并迅速告知镇(街道),以便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做好相关人财物的转移。
第二十条 山塘所有权人负责山塘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大修和抢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山塘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山塘运行,危害山塘安全,破坏生态环境。
通过租赁、承包或使用权流转等方式利用山塘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需报山塘主管部门、镇(街道)和区水利局备案。经营者应当协助所有权人做好山塘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具体可通过合同予以约定,所在镇(街道)负责监督。
第四章 巡查管护
第二十二条 山塘所有权人负责山塘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巡查管护人员和巡查管护经费。
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等工作,完善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山塘巡查管护的范围:包括坝体、坝趾区、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启闭设备、蓄水区岸坡、管理设施以及水体、水质等。具有供水功能的山塘,应通过观察山塘水生物、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防范危及饮水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 区水利局参照山塘运行管理的地方技术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山塘的巡查管护项目及内容并统一记录表式。
第二十五条 山塘的安全检查工作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汛后检查、特别检查等。
日常巡查:主要由巡查管理人员开展。非汛期每10天不少于一次;汛期每天不少于1次;山塘水位接近(小于50cm)或溢洪道溢洪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梅雨期间、台风(影响山塘所在地)登陆前72 小时至台风结束后24小时之间,每天不少于1次;当山塘存在异常渗流、裂缝等问题时或山塘所在地发生强降雨、地震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
汛前检查:由山塘主管单位人员、山塘所有人和日常巡查人员开展,在每年汛前开展一次,并配合区水利局于4月15日前进行抽查。
汛后检查:由山塘主管单位人员、山塘所有人和日常巡查人员开展,在每年汛后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