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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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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舟医保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外的本区户籍人员。

(二)各类高校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在托儿童)。

(三)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四)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等人员。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全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720元,其中个人缴费640元,各级财政补助10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32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各级财政补助82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上述筹资标准含每人每年80元的大病保险筹资。

2020年在我市新就读的市外户籍学生,未参加户籍地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参加我区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此时间段内相应医保待遇,其中个人缴费133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与2021年度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一同办理。

上述所称大学生指在浙江大学舟山校区、浙江海洋大学(含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参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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