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及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除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劝告、提醒等方式,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