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以下简称统计督察)工作,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督察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三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第四条 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常规督察是针对《规定》明确的全部督察内容,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和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普遍组织开展一次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和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负责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统计督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统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常务副组长为国家统计局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同志,副组长为国家统计局负责同志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政策研究室)、执法监督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工业统计司、能源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住户调查办公室、服务业调查中心(服务业统计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普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督察组工作;
(二)审议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
(三)听取统计督察情况汇报,研究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议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
(五)审议年度督察报告;
(六)研究审议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统计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为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同志,副主任为执法监督局司局级干部。
第十二条 督察办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督察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模版、年度督察报告;
(二)组建督察组,提出人员名单;
(三)指导、协调督察组工作;
(四)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培训;
(五)对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等进行规范性审核;
(六)以适当方式监督被督察地区和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七)完成局党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察组组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督察组人员名单由督察办依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统计督察具体任务提出。
督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不少于2名,必要时设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和督察专员。组长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同志或者原国家统计局负责同志(部级)担任,副组长由领导小组成员、调查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相关司级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督察专员由司局级干部担任。
督察组组员从国家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省级统计机构业务骨干以及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选调。
第十四条 督察组成员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请局党组审定。局党组印发督察组组建文件,授权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察组成员的选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可能影响对一个地区和部门督察公正性的,不能担任该地区和部门督察组组长、副组长、督察专员和组员。
第十六条 督察组职责是:
(一)根据模版细化制定本组督察实施方案,编印工作手册;
(二)印发统计督察通知书;
(三)明确组内任务分工;
(四)开展实地督察;
(五)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六)撰写新闻稿;
(七)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反馈督察意见;
(八)完成局党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督察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四章 实地督察
第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督察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实地督察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督察组应当及时印制统计督察通知书,最晚于启程前10日发送被督察地区和部门。
第二十条 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后,应当及时与被督察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对接沟通工作,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通报督察事宜和工作要求。被督察地区和部门进行表态发言。
第二十一条 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和部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进驻消息。
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和部门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公布统计违纪违法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来信来电来访。对于非统计领域违纪违法举报,属于来电来访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属于来信或者其他无法告知情形的,实地督察结束后按程序移交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党政机关内部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围绕督察内容,有针对性地选取调查对象了解情况。
第二十三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确定的谈话对象、内容组织开展个别谈话,就督察事项及相关内容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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