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安监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市安监局修订了《慈溪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慈溪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慈溪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经营单位实施记分管理。
第四条 本记分管理办法属于工作措施,仅作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轻重考量的依据,不属于行政处罚;如违规行为亦同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镇(街道)每季度末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当地记分管理情况。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六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签发或者换发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不转入下一个周期。
第七条 经营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八条 经营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满12分的,或一次检查被记满12分的,视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应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暂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等。
第九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知识再培训,培训应达到一定课时。
第十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达到一定课时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恢复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已进入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的,不再适用培训制度。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十二条 单项违规记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档。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经营单位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
2. 经营单位在批准地之外经营或存放烟花爆竹的;
3. 在经营场所,存放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进的烟花爆竹实际存放量大于核定存放量30箱(件)的,或者存放非法生产和经营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5箱(件)的,或者存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数量1只(件)以上的;
4. 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工作人员执行监察工作、不执行监察人员整改指令或者不及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
5.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需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需刑事追责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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