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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慈溪市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慈溪市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慈溪市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全市阶段性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分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警示告知,是指市安委会就我市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较典型的事故,或就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督促性警示告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履职、履职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专业监管、综合监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第四条 根据国家统计有关规定,市安委办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上运输、渔业船舶、生产经营性火灾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安委会通报。

  第五条 市安委办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全市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市监委和市委组织部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警示

  第六条 对我市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较典型的事故,以及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委会及时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警示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一)行业(领域)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四)列入省、宁波市、本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七)一般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明显超过控制进度,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十)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单位,经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同意, 由市安委办向该单位发出《慈溪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见附件1),同时抄送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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