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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166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村级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留用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1.村级安置留用地实施范围:市区、甘霖、长乐、黄泽、三界、崇仁五大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2.村级安置留用地实施对象为城市、五大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0.4亩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口以年报数为准,耕地面积以国土局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准。 3.村级安置留用地面积标准以1999年后实际被征收土地总面积10%计算,其中4%为发展三产用地,6%为发展二产用地。 二、安置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村级安置留用地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选址,且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及开发区或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开发区或工业功能区要为村级安置留用地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允许被征地村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选择留用地安置的位置。 三、安置留用地的指标使用 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村级留用地台帐管理制度,由国土局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及使用。 在村级留用地上安排建设项目所需的农转用指标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已享受过留用地指标的村,再次享受留用地指标的,应扣除已核拨指标,再核拨剩余指标。 留用地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村与村之间不得调剂、转让。 四、安置留用地的用地审批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安置留用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用地审批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收)?具体项目供地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留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 (一)村级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鼓励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向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集中。在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回购安置土地,价格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部分组成,不低于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增加村级集体收益。 (二)用于三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可用于村镇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 (三)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地无法开发利用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自动要求放弃安置留地的,市政府可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同类地段经营性用地纯出让价格的90%、工业用地纯出让价的100%计算,补偿款在该地块出让后付清。也可以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安置留地返还收益的“物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可靠的不动产来源。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拟撤村建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可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将安置留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但不得将安置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六、安置留用地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镇、街道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留地项目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 七、部门配合做好留地安置工作 完善村级建设留用地制度,是落实国务院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求的重要措施,可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市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此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留用地的审批管理;规划部门要强化村级留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留用地项目位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宣传,强化对开发使用村级留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留用地政策顺利实施。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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