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嵊州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供合发〔2020〕23号)和《绍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绍兴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供总〔2021〕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
嵊州市供销社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每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嵊州市供销社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年度预算安排。2021年首次安排20万元,以后逐年按比例提取注入。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市供销总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服务事项。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二)组织本级及社有企业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专项工作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条 设立嵊州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会”),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基管会由市供销社理事会领导,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基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分管财务等的相关领导兼任,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基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财务审计处。
第六条 基管会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方案。
合作发展基金提取、年度预算、使用方案等列入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