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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6〕68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2006年至2008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2800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3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00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69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基本实现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良性贷款联动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新增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下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单位应缴费率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及参保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其所招新增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为止。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岗位)和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发放工资标准又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前款规定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但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亦可享受上述两项补贴。
3.鼓励灵活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自费参加社会保险的,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养老、医疗两项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补贴至退休为止。
两项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及两项保险补贴申请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2005年底前已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一次性补助的“4050”人员,现已停业或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的两项保险补贴。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交换和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七)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八)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对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职愿望的人员,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其中对农转非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后未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九)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要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十一)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和劳动力动态管理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在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就业服务机构与镇乡、社区及绍兴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
(十三)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要建立健全乡镇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监督管理覆盖面,保证劳动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十四)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五)充分利用全社会的教育培训资源。根据市场需求,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要集中财力,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并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本地优势产业、高科技产业、特殊工种等职业的技能培训扶持办法,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十六)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扶持机制。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户籍尚在农村的被征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外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补贴采取培训券补贴或个人申请结报的方式。继续完善和实施培训券制度,建立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择业指导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按每人50元标准补贴;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包括定向培训、委托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执行。上述经费补贴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户籍尚在农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鉴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按农民转移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对已在嵊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外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的,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相应标准的50%予以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认真做好后续服务。
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所需经费补贴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职业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技能培训在就业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探索建立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技能鉴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积极探索企业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政策资助机制。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制定失业调控预警方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对企业当年累计终止、解除合同的人数超过职工总人数10%的,其超过部分的失业保险金由企业承担50%。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三)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保关系接续工作,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的良性互助,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市劳动力市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八)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各宣传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媒体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则按有关新税收政策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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