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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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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3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为有效利用土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用地规划的调控作用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二)科学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合理规划城镇用地规模。科学确定城镇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严格执行城镇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镇规划控制标准,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控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大力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不符合省级指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原则上应控制在40%以上,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严格按《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07〕39号)文件执行。

(二)加快具体项目的供地速度。供地速度列入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具体任务分年度下达。隔年度已农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上年度已农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要求达到80%;当年新增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要求达到50%。对按时完成供地任务的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给予2000元/亩工作经费的奖励。上年度供地率超过80%和当年供地率超过50%以上部分再给予1000元/亩工作经费的奖励。

(三)加快已供土地净地交付速度。经济开发区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快政策处理,及早将已供地的土地以净地交付,着力解决因地上物政策处理没有到位等原因造成已供土地交地难、项目落地难等问题。已供土地的净地交付情况列入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

(四)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区集聚,单个企业投资规模在经济开发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小于2500万元,工业功能区内小于1000万元,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通过租用标准厂房或其它闲置厂房等办法予以解决。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规划部门要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作出规划,市政府对年度内新建标准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给予5元/平方米的奖励。同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五)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挖潜节地活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加大闲置土地盘活力度,提高存量土地利用质量

(一)妥善处置企业自退用地。凡2007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缴清全部地价款且已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要求主动退让用地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涉及退地部分的已缴土地款予以全额退还,退还土地款给予贴息补偿,贴息额按退还土地款当年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从最迟缴纳的一笔土地款起至存量土地收回协议签订之日止),在此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

(二)对已用土地未达到批准总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或投资规模不足总投资25%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退出存量土地的企业用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或划拨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收回闲置土地、处置企业自退用地和收取土地闲置费,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

(三)工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停止使用土地的,由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处理好有关政策,政府优惠部分地价归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所有。市国土资源部门凭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批文办理转让手续。

(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二)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和户均住宅面积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积极鼓励农村建造农民公寓式住宅,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继续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每年复垦任务根据资源情况下达到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补助和奖励:按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复垦面积补助1万元/亩安置费,用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迁过程安置孤寡老人或建造安置房;按2000-5000元/亩标准奖励建设用地复垦成绩显著的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具体为:从立项起半年内通过绍兴市局验收的奖励乡镇5000元/亩,一年内通过验收的奖励4000元/亩,一年半内通过验收的奖励2000元/亩。复垦指标收购价格仍按嵊政批〔2007〕35号文件执行。结合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平原地区农居点向低丘缓坡迁移的试点,将平原地区农居点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五、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拓展空间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一)规划拓展低丘缓坡利用空间。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构筑新的发展平台。对符合浙政办〔2006〕12号文件精神,以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为单位,可对“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非耕地”的规划作一次性修改,并对相应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按当年批准使用规划修改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奖励3000元/亩。

(二)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垦造耕地。垦造耕地计划根据资源情况分年度下达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耕地垦造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土地平整、覆土及路、渠、坎等基础设施配套补助1万元/亩,地上物(包括农作物、构筑物)等政策处理补助3000元/亩,规划设计、招标、工程管理等补助3000元/亩;当年完成任务的实施单位奖励1000元/亩的工作经费,利用废弃园地、林地造地的给农业、林业部门200元/亩工作经费,涉及到疏林地,每亩收取2000元的植被恢复费。

六、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一)积极开展基层干部培训。重点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和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的部署,抓好乡镇、村级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忧患意识和惜地意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

(二)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市政府于每年一月份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上一年度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土地市场及地类变化情况的监测。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由发改、经贸部门制定并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税务部门制定并实施单位用地面积的税收考核办法。实行市政府对乡镇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列入年度工作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企业单位用地面积交税情况,与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相挂钩。

(六)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典型。在年度内新竣工投产的投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评出“工业投资强度十佳企业”;在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分轻纺产业和其他产业二类各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控股关联企业一并计算),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组织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以单位面积投入强度、GDP、税收为主要内容的节约集约用地竞赛活动,对节约集约用地成绩突出的企予以表彰奖励和年终考核加分。

(七)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政府建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上文件涉及的奖励资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所增加的收益范围内列支。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土地  利用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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