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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8]137号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嵊州市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
现将《嵊州市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矿山 开发 监督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嵊州市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露天矿山开采活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治理,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23号)、《绍兴市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方案监管”)是指从采矿权设置到矿山关闭的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相关要求的监督。
三、方案监管实行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按照《绍兴市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方案监管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提交方案监管年度报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甲类矿产的,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甲类矿产及小型的金属矿产或外商投资开采的,年开采规模50万吨以上用作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的单位提交。开采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非金属矿产、年产规模5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由具有丙级以上资格的单位提交。
四、方案监管年度报告可在每年的6月至12月之间定期提交,方案监管年度报告也可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合并,但方案监管年度报告必须要有独立的章节和完备的报告内容。
五、矿区范围界线的设置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科学编制。矿区范围的划定由地矿科、规划科、国土所实行《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符合性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划定的矿区范围要留出开拓工程布置的合理空间,矿区范围确定后要在四至设置界桩。
矿山开采期限与规模的设置要相一致。凡新设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工程性开采的除外),矿山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开采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六、方案监管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当年度的开采范围:包括平面位置和当前底板高程,是否有越界超层的情况。
(二)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包括运用的资源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
(三)工程布置:开拓系统、运输系统、工作面布置、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
(四)台阶要素:包括当前台阶高度、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边坡形状及坡面平整情况、排水系统等,是否达到方案设计要求。
(五)废弃物的排放:废弃物堆放的方式、堆场位置、高度及边坡坡度。
(六)有选厂的矿山,选矿工艺是否达到了方案设计的要求。
(七)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执行情况。
(八)是否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实施边开采边治理。
(九)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其他方面。
(十)《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备案表》。
七、新建矿山生产未满6个月的,从次年起提交方案监管年度报告。
八、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每月组织二人以上对所辖矿山对照《开发利用方案》检查一次,如有不符情况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做好记录,做到谁检查谁负责。
矿山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国土资源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从事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客观、公正地实施检查。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