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家以上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民营经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总床位数比例不超过3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社会化运营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养老服务行业日趋规范,深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积极发展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队伍岗位培训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政策措施
(一)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升级版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发专业服务项目,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依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实现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急等基础性服务基本覆盖,逐步提高健康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有效覆盖。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四星级40万元、五星级80万元的补助,鼓励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实行市场化运行,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中心享受与公办居家养老中心同等运营补助政策。
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补助制度。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含社会化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的补助。以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为载体,持续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加强老年人助餐配送餐工作,发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老年人助餐配送餐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将正常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作为照料中心运行星级评定的必备服务项目,列入考核评定。鼓励老年人助餐配送中心建设,对辐射5个村(社区)以上的老年人助餐配送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每增加一个村(社区)建设补助增加1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保障已覆盖村(社区)老年人助餐配送餐的正常运行。
(二)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并且不得少于20平方米。作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使用权归属所在地乡镇(街道),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建连片小区土地的规划条件编制中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及面积,并征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意见。对未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规定时限内移交使用的督促工作。
建设单位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及时移交乡镇(街道),并根据乡镇(街道)委托,在办理住宅小区第一期不动产权证的同时办好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动产权证,证件及时移交乡镇(街道)。同时,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未办理好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动产权证的住宅小区将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乡镇(街道)应及时接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在接收后一年内完成装修改造,投入使用。符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要求的,可参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享受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对于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的,市财政按实际装修改造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每平方3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限额,予以装修改造资金补助。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行的给予同等补助。
(三)推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依托绍兴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一站式养老服务,加强全过程、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实现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交换,构建老年人数据、养老服务信息、行业服务管理等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
(四)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