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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

安置补偿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市城市更新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市规划区中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的(简称征地房屋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征地房屋安置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安置补偿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牵头制定指导性政策,协调城市更新改造有关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城市更新改造涉及的村(社区)干部应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和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坚持“集中规划、联片拆迁,统一政策、合理补偿,程序正当、公开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实行货币(含房票)的安置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实物安置。

 

二、补偿(补助)与安置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及附件所涉及之面积和价格概念的释义:

(一)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农房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二)确权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安置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可享受的安置房的面积,其数值为确权建筑面积、3倍土地使用权面积、3倍可享受宅基地面积三者的最大值,单户安置面积最大不得超过420。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保底安置面积标准计算。

(四)空翻面积为被拆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减去住房确权建筑面积。

(五)其它建筑面积为被拆迁房屋除确权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

(六)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价是指被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的重置评估总价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安置房重置价是指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

(八)安置房成本价是指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参照城市更新改造区域相应的同类型在建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价确定。

(九)区域市场比准价是指城市更新改造区域相应的商品住宅平均市场价。

城市更新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标准、安置房相关价格标准及拆迁补助标准由市建设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城改办根据建安成本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逐年调整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公布。

第七条  实物安置结算办法:

(一)以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置换安置面积的结算公式为:

安置房重置价×安置面积×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价。

(二)以空翻面积置换安置面积的结算公式为:

安置房成本价×空翻面积×楼层系数。

(三)因安置房套型等因素,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以安置房市场比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

第八条  货币安置补偿结算方式为以下两者之和:

(一)与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

(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重置价)×确权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总价

(二)与空翻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

(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成本价)×空翻面积。

第九条  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保底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房票安置比例应达到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以上,自愿选择是指货币安置补偿总额的剩余部分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票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总额是指安置面积折算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价+其他各类补助及奖励金额的总和(房票部分的现金奖补除外)。

第十条  被拆迁人按可享受宅基地面积安置,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偿;被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的,不作剩余用地面积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双倍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原系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已迁出本村(社区),按照本《办法》附件2中关于“户”的划分规定,其原归属的户在本改造区域已无安置人口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在其名下的住房可认定为世居房,在“一户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额范围内,以确权住房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三条  依法继承的住房,需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在取得新不动产权证后,在“一户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额范围内确权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装潢按评估价补偿,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内的装潢也可选择直接按200元/补偿。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选择实物安置的,确权建筑面积与实物安置面积相比较,以较小值计,按搬迁腾空之日起到被安置后6个月计发,其余部分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选择房票安置的,确权建筑面积与房票安置面积相比较,以较小值计,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其余部分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十六条  搬家补助费按每户2次计发,每次2000元,确权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按每次5元/加发。

第十七条  签约和搬迁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争先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按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予以300元/的争先签约奖励(可分期支付)。

第十八条  原由村(社区)负责照顾赡养的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其补偿款支付给村(社区)集体,由村(社区)负责安置。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子女可在其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学区就学,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享受该学区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改造范围内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已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安置小区,安置完毕后欲上市交易的安置房,需由被拆迁人根据总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证中注明的用房不作安置,根据权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评估净值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不动产权证、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用途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经营面积,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经营年限(间断时间扣除,最高为10年)给予补助,每年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被拆迁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确于商业经营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经营面积,经营时间以一年计,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不动产权证、用于工业生产用途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250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被拆迁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确用于工业生产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保障:

(一)村(社区)集体房产不作实物安置和房票安置,按评估净值价的120%补偿。

(二)整村(社区)征迁后,原村基土地依法征收所得款项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

(三)整村(社区)征迁已建设安置小区的,可将安置小区的部分综合服务用房(面积按总安置面积的5%计),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整村(社区)征迁不建设安置小区的,在被征收土地(或同类地段土地)的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规定:出让土地上建造的房地产或商业项目中,按总安置面积5%的商业用房,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自然资源局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附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的实施按照表决报批、调查动员、确权认定、集中签约、腾空拆除的工作流程,以“三公告、三公示”的工作程序实现信息全公开。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预签户数达到改造区块(村或社区为区块,或规划单元为区块)设定比例时,经公告生效自动转为正式有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签约被拆迁人或其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拒绝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及相关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嵊州市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嵊政〔2017〕18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停止施行。已改造区块按改造当时的施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及相关附件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

产权和安置面积认定办法

 

为确保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的产权认定和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认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更新改造区域在完成所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之后,再进行确权认定。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权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用房面积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第四条  不动产权证上载明未处理不确权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房屋,由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存档和证据保全,补偿金存入银行专户,打包封存,待矛盾纠纷解决后解封,但不影响拆迁。

(一)土地或房屋权属有争议或异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或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

(三)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且尚未清偿债务、注销抵押的;

(四)其他应暂缓认定房屋产权的。

第六条  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人按以下办法,根据该户安置人口数量确定该户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

(一)小户(3人以下含3人)可享受100宅基地面积;

(二)中户(4人至5人)可享受120宅基地面积;

(三)大户(6人以上)可享受140宅基地面积。

第七条  安置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人的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加空翻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面积,可按3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户的安置面积。单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20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保底安置面积标准计算。


附件2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

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以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期内,改造区块在册户口人员为准。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在册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

(二)按规定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服刑的。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拆迁人可以增计一个人口。但以下人口增计政策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一)有独生子女安置人口的家庭(现已生育二胎,以及独生子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和独生子女已结婚的不再增计)。

(二)夫妻双方都为安置人口,且都未生育和未领养子女。

(三)符合晚婚条件的未婚人员(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一)挂靠在本村(社区)的外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

(三)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人员(企业编制人员除外)。

(四)已作为安置人口参加过其他区块的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的。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按区域分期进行实施,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人口政策。

第六条  实施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核准安置人口。

第七条  子女立户: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必须随该子女为一户,不得另行立户。

(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其成年儿子可分开立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

(三)四代同堂第三、四代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四代同堂第三、四代未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且该户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高于最高限额(140)的,该支第三代及以下安置人口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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