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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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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嵊州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6〕114号)、《嵊州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意见》(嵊政办〔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原则,以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企业化运行、专业化管理为目标,实现县级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划分为三类:一是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已收购乡镇水厂、新建乡镇水厂等资产为市水投集团所有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乡镇供水工程;二是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含乡镇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三是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是保障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各部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水利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资源规划与保障,向上级争取建设与管护经费,牵头协调农村饮用水专项规划编制、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责任制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水价的政府指导价,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监测和管护资金。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水源保护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健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水投集团负乡镇供水工程“从取水口到水表”的运行管理;负责联村供水工程的水厂管理(制水环节),开展制水设施管护、供水保障、水质送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做好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单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名录,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督促相关行政村完成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受益村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单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建立村规民约,加强水源地巡查保护;负责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资产规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工作结构划分实行分责管理。

乡镇供水工程由市水投集团参照城市水厂模式运行管理。

联村供水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方式,委托市水投集团负责水厂(制水环节)的维护和管理。水厂以外部分设施(含入厂总管、入村管网)由属地乡镇和受益村负责维护和管理。

单村供水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方式,水厂(制水环节)由市水利局牵头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维护和管理,资金由水投集团保障。水厂以外部分设施(含入厂总管、入村管网)由属地乡镇(街道)和受益村负责维护和管理。

水源保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辖区各村进行管理;水源地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共同管理。

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水投集团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服务体系。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单村供水工程水厂管理(制水环节)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并加强监管。

市水投集团负责制定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水厂管理(制水环节)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并加强监管。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因地制宜制定水源保护、水费收缴、管网维修养护等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章  水源管理

第十六条  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地,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界标标志,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布水源地名录;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地,由乡镇(街道)明确保护范围,公布名录,并设立警示标志、界标标志,并促所辖行政村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乡镇(街道)公布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名录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水利局备案。水源保护范围划定规定如下:

(一)以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库区的保护范围;

(二)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沿岸陆域纵深50米;

(三)地下水源地建议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

第十七条  合格饮用水源地标准:

(一)没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口;

(二)没有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的船舶;

(三)没有工业、生活废弃物的堆放;

(四)没有畜禽养殖、网箱养殖;

(五)没有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禁止或限制水源地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六)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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