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嵊州市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但不包括整村(社区、自然村)拆迁时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厂房。
二、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与企业厂房补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依法补偿、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企业厂房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和停产停业、搬迁补助以及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三、明确责任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为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全市集体土地企业厂房的征收部门,主要负责征收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城改中心配合做好城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企业厂房征收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经信局、司法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补偿与奖励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对被征收企业厂房的合法土地,按同类地段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扣除相应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后进行补偿。
(二)房屋价值补偿
1.对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单独有房屋所有权证、经确权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腾空的,按房屋评估价(含装修、附属物等)进行补偿。2.合法工业土地外未经登记且未经确权认定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