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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

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水平,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切实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结建”)、投资修建(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建设主体可分为市人防部门自建、合建,以及其他主体(除市人防部门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修建。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未另注明均包含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已经修改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不动产权。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权利,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享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2020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同时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在办理登记备案后,纳入嵊州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

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由建设单位负责,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市发改、建设(人防)、自然资源、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局(人防)是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委托市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和制订土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时,应向市建设(人防)部门征询人防设施配置要求。人防部门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防控规等要求提供该地块《人防设施设置要求详表》。

第六条 应当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和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应根据该地块《人防设施设置要求详表》要求新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申请。建设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除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外,一般采用出让方式供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在面向地块外部主要道路设置平时及战时主要进出走道、口部;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平时优先满足本地块配套服务需要。

市人防部门自建、参股合建的人防工程,其建设程序和使用管理按市政府和上级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进行审核;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备案文件或批复中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内容。

第八条 对人防工程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进出道路的建设、相邻人防工程相互间的连通等,市发改、建设、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 人防工程房产面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绘,并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范、规定。人防工程的范围应当由市人防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并由建设单位实地进行标注。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应以汽车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文体商业等为主,战时应以满足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各类需求为主,做到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 相邻人防工程宜实现互联互通,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属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审批面积。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未经市人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文件及相关备案资料报市人防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鼓励平时依法开发利用。使用单位向市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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