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北仑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仑政办〔2014〕10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2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邮寄至以下地址:北仑区行政大楼A座B1536。
其他事项咨询电话:89383912、89383913
附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北仑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已获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申请。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领导小组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仑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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