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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2009年宁波名牌产品申报推荐工作,根据《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工业名牌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申报产品的商标注册满二年(2007年5月底前获注册)。
3、实物质量稳定,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用户(顾客)满意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2008年(含2008年)以后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4、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我市同行业前列。上年度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对优先推荐选择的重点产品(见下第二条)中的(一)、(二)产品,申报销售产值规模可适当降低到4000万元(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研发和标准创新能力、节能降耗减排水平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6、鼓励可采标的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认证(确认),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建立并实施质量诚信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农业名牌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批量生产达二年以上。
3、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收益居我市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5、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6、企业建立并实施质量诚信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三)服务业名牌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主业明确,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取得与所申报服务名牌一致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因商品与服务目录分类没有涵盖的行业除外,如批发零售服务);母公司已获得注册商标,申报企业为母公司在宁波的唯一分支机构,且经授权在宁波市获得商标使用权的。
3、服务项目具有经地方质监部门备案的服务标准,并能按标准组织实施。
4、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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