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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镇政发〔2022〕14号

朗读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清排河、南至甬江、西至宁波大学校区、北至河道。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非住宅6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事业发展需要,需对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事业发展需要,需对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新型研究型大学地块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清排河、南至甬江、西至宁波大学校区、北至河道。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非住宅6家。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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