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58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单一的调产安置或单一的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方式,以及单一的调产安置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定向安置。定向安置协议应采用规范化文本,明确具体的调产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面积以及补偿安置费用的结算办法。
第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补偿与安置分阶段结算。可安置面积先给予货币补贴,再结合调产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分类结算。
第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补偿办法如下:
(一)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含安置面积补助)给予货币补贴,补贴金额为:(拆迁时被拆迁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基本造价)×可安置面积。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安置结算前应再次确认安置方式和安置面积。安置结算办法如下:
(一)货币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的费用结算,并给予5%的奖励(包括对应面积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偿费用结算后,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二)调产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的费用结算,安置房(含现房和期房)按照拆迁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市场指导价结算,互找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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