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禁止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市民对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经营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
二、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完全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招宝山街道全域、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监督管理。重点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打击查处,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及时调整完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事故。
2.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许可管理和路面控制,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及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构成治安、刑事处罚的行为。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烟花爆竹职能划转范围的行政处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应急管理部门。
4.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烟花爆竹禁限经营、燃放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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