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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关于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21号)、《关于印发镇海区高水平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镇区委办〔2018〕67号)和《镇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农村再造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农村,结合我区实际,就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主线,以促进城乡全面融合发展为目标,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按照城乡统筹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加大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力度,有序引导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建设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农村集居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着力打造新时代美丽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加强多规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明确发展定位,既体现科学前瞻性,更注重可操作性,既重视美感,更注重内涵品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本地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分布实施,稳步推进。

(二)尊重民意,双向选择。切实尊重村民意愿,发挥其主体地位,充分激发村民群众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农村居住品质提升、村民受益作为此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政府引导与村民意愿有机结合。

(三)因地制宜,强化特色。从村庄的资源禀赋、地域特点以及村民的需求出发,坚持生产、生活、生态统一,因地制宜制定每个村的改造建设方案和统筹安排建设重点。坚持传承与创新结合,注重保留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

(四)资源整合,成片连线。增强政策有效供给和涉农资金整合,加强部门协作和指导服务,强化镇(街道)和行政村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主观能动性。突出规模效应、整体效应,推进整片拆、整片建、成块改,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区域整体品质。

三、改造对象、条件

2019年编制的《镇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的保留村(行政村),且改造方式已规划为拆整结合、综合整治的村,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村庄改造建设方案,且已列入农村集居点建设计划的村庄。

(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潜力较大,具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村集居点选址地点。

(三)村民改造意愿强烈,属地镇(街道)对改造计划认可支持,拟改造单元范围(既可以是整个行政村、自然村,也可以是符合规模要求自然村中的连片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村民同意改建的,并承诺遵守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等相关政策规定。

(四)实施主体为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村班子战斗力强。

四、改造方式、要求

(一)由行政村实施统一联建,编制“一村一方案”,可以统一规划、分期改造建设,每期改造联建户数不少于50户(其中自然村拆整少于50户的可按实际户数计)。建筑形式上以单户多层、2户叠拼为主,辅以一定比例的多高层住宅。具体审批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镇海区农村集体土地农房集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75号)文件执行。

(二)单户多层和2户叠拼层数为4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单户多层实际改造建设占地面积按其宅基地可批面积的80%计,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对2户叠拼、多高层按每户可批宅基地面积分别给予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额外节地奖励,奖励费用由镇(街道)、村统筹解决。鼓励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三)实施改造建设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多层高层住宅,用于村民安置和非本村村民(有房无户)、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旧购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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