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结合镇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和改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审批,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按照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组成的家庭。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资格权和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买卖。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保障、建房规划许可和确权登记等工作。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审核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及一次性住房补贴,下同)享受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与批后监管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实施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等活动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遵循“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郊野单元规划(以下统称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对上级政策不明确的特殊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宅基地、住宅庭院用地等事宜遵循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庭院用地不得占用非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初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计划,明确村民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及保障措施,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涉及到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并予以用地保障。
第十一条 依法实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村庄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或征地拆迁范围的;
(二)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90%,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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