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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精神,规范相关涉土审批事项,提高涉土审批速度,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打造“阳光国土”品牌,为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结合镇海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每年10月底,镇(街道)、园区根据地块的农转用、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状况、招商引资进展情况上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正式计划表及预备计划表,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城乡统筹、集约用地、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确定年度供地计划,综合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时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强化供地前预审工作。进一步树立“存量优先、集约用地”的用地理念,产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宁波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引》(甬土资办发〔2017〕38号)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指标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有关要求,确保节约集约用地。

二、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三)建立可供应建设用地土地数据库。全面清理全区可用于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解决区级层面与镇、街道(园区)土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做到全区“一盘棋”,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事项。每年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发挥土地数据库的基础性作用,为决策提供保障。

(四)规范土地供应方式

1.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供地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工矿仓储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并符合规划的土地,本着集约用地、市场价出让的原则,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涉及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十九类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

(五)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涉及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需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净地”出让、规范出让地价管理、严格设定出让条件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规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

(六)严格规范土地划拨行为。用地单位在完成发改立项、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后,要及时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提高供地效率,为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提供坚实用地保障。要进一步严格土地划拨成本的收支管理,相关用地单位一律不得拖欠划拨用地费用。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中强化供地价款的预算审查,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土地划拨价款安排到位;对不及时缴纳用地款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后期审批手续。

三、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七)进一步落实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本着“谁招商、谁负责”和“谁收益、谁负责”,强化属地镇、街道(园区)的共同监管责任,将供地率、按约开工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奖优罚劣,倒逼形成用地报批、项目供地、项目建设的良性循环。

(八)强化批后开、竣工管理

【属于可延期免责的情景】严格控制项目开竣工延期,进一步规范建设期限延期行为。对征地拆迁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土地和城乡规划调整、政策法规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审批环节时间过长的因素造成项目开竣工延期的,由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园区)书面确认后,予以办理延期免责手续;

【企业原因未开工,限期开发】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违约但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的,经属地镇、街道(园区)确认后,可缴纳开工保证金后办理开工延期手续,开工保证金按照出让价款20%缴纳,在地块按约开工后退还,未按约开工则予以罚没。

【部分非企业主观原因未竣工,限期竣工】因企业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无法按期竣工的,可缴纳竣工保证金后办理竣工延期手续,竣工保证金按照出让价款的5%缴纳,在项目按约竣工后予以退还,未按期竣工则予以罚没。

【拒不整改、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拒不开工、竣工的(司法处置除外),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出让合同约定严格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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