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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蛟川北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大运路、南至宁镇路、西至金锚路、北至中官路。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蛟川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本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蛟川北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附件
蛟川北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需对蛟川北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蛟川北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Ⅰ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蛟川北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Ⅰ项目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大运路、南至宁镇路、西至金锚路、北至中官路。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价值时点为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115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青枫雅苑小区,预计交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并腾空后3个月内,套型充足。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价值时点为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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