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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技能人才引培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现就申报2023年度技能人才引培奖励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2023年4月17日—2024年4月16日期间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的区内企业,或为区内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的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须列入区人力社保局最新公布的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镇人社发〔2022〕151号)。

二、奖励标准

1、区内企业奖励标准为:年全职引进高级工及以上达到10名、20名、30名及以上的,且员工在本企业社保缴纳满6个月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申报自主评价技能人才资质,对新取得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过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自主培养高级工及以上达到30名、60名、100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年度同名员工取得的不同工种、等级的技能资质只计算一次。

2、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奖励标准为:全年为区内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达到100名、200名、300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从宁波市外引进,并在宁波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技能人才,引进时间以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企业自主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企业通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活动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是指经培训机构开班备案、通过社会化评价机构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包括新培养和等级晋升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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