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 年 9 月 16 日
附件
镇海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 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意见》(镇政发﹝2019﹞3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17﹞108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技能人才聚集,加大技能人才培育,支持和推进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技能强匠”安家补助。对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且在生产一线工作满 1 年的高级技师,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技能强匠”安家补助,其中高级技师 10 万元、浙江省特级技师 20 万元。按照 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申请对象须与引进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所从事的职业(工种)须列入区人力社保局最新公布的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
新引进高级技师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现来镇海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宁波市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技能强匠”安家补助政策。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 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区的,应根据协议按在镇海 3 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技能强匠”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业,并由企业负责缴还财政。已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同类政策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获评荣誉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技能新秀”奖励。对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生,毕业 2 年内在区内企业生产一线全职工作满 1 年的,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 1 万元的“技能新秀”奖励。
申请对象须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所从事的职业(工种)须列入区人力社保局最新公布的镇海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七条 “雄镇强匠”培育奖学金。对与镇海区人力社保局签署校地合作协议,开展人才招聘、人才培养、项目交流等多方面合作,积极推介镇海产业及企业单位需求,为镇海区输送产业人才的高职院校,协议一年一签,每年给予签约院校 10 万元的资助。
高职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自治区、直辖市等)主管的实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或普通高等院校,或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主管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
“雄镇强匠”培育奖学金使用范围及办法可根据学校情况一事一议,原则上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奖励在高校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的优秀学生,鼓励获奖学生到镇海区实习、就业;2、用于鼓励高校组织优秀青年到镇海区开展暑期实践、社会实践、就业实践、教学实习等活动;3、用于鼓励高职院校长期为镇海区输送各类产业人才。
第八条 技能竞赛承办补助。对列入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市区两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7 号)执行。联合承办的由各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一家为竞赛经费补助单位。
申报材料:
1、竞赛总体方案和竞赛总结;
2、竞赛经费使用决算表。
第九条 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或区属学校在校学生,获得人社部门选送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冠、亚、季军,或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经认定按大赛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宁波市“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对获得列入人力社保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参照“技能之星”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列入人力社保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区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技能人才,按照“技能之星”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所在学校相关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奖项证明材料。
第十条 技能竞赛参赛补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区属学校在校学生,经人社部门选送参加市级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按每人每天 500 元标准给予参赛补助。
实际参赛天数以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推荐参赛证明为准。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参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技能实训补助。对在区公共实训中心开展技能实训的单位,根据参训人员的实训课时按 32 课时、56 课时、80 课时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人 500 元、800 元、1000 元的实训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参加实训的单位包括区内企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活动须提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且同意开展。实训补助须在实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实训费用部分不予补助。
申报人员需符合实训对象相关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镇海户籍(职教中心学生除外)的人员,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区内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非编职工)。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实训计划备案表、实训签到表、实训人员花名册、实训评估表、实训方案。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对新获评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补贴。对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的,经认定给予每人 2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