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7〕36号)、《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7〕118号)文件精神,现将实施镇海区2018年人才公寓购置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人才公寓购置实施货币补贴形式,由引进人才在镇海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政府定额补贴。货币补贴方式由政府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实行货币补贴,补贴分年发放。
二、申请对象
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其中区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须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享受人才公寓购置补贴政策:
(一)在本区工作且人事关系在镇海;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须在我区区内企业工作满2年,应同我区用人单位续签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申请人工作年限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止)。在我区区内企业间流动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至申请日止,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五)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可放宽到55周岁;
(六)截止上一年度末,申请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包括原有过)、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现有(原有过)住房包括:自有私房和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房;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集资建房、村民建房、货币分房、拆迁安置(补偿)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自购住房以及已出售的所有住房。具体家庭住房户的认定、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计算按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人才公寓购置政策: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镇海区范围内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本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建房政策的;
(三)所在单位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批准建设可以办理住宅权证配套住房的;
(四)承租镇海区人才公寓或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恶意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经领导小组认定不可以享受的。
三、补贴标准
人才公寓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硕士、中级职称(含技师):符合人才公寓购置对象条件的,在镇海区购房后,按6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分两年发放,每年享受金额为3万元;
(二)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符合人才公寓购置对象条件的,在镇海区购房后,按15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分三年发放,每年享受金额为5万元;
(三)博士、正高职称:符合人才公寓购置对象条件的,在镇海区购房后,按3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分三年发放,每年享受金额为10万元。
人才公寓购置时,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减半享受。
四、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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