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66号)精神,为鼓励优秀人才攻读研究生,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现就申报2018年度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补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原经区组织人社部门选送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机关事业优秀中青年干部;
2.在我区企业就职期间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企业在职人才,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2)与区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报考当年6月30日);
(3)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4)补贴对象须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规定学年内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3.获得毕业证书时间应为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
二、补助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镇海政策 >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haiqurenlishebaoju/20181026/13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