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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高级技师津贴申报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和《镇海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7〕1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高级技师津贴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区属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技师;区属事业单位从事培育高技能人才的高级技师,经认定可参照企业高级技师执行。

二、申报条件

享受对象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区属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

2.持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满1年及以上;

3.劳动合同期限内并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

4.职工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当年度区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

5.事业单位从事培育高技能人才的高级技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其所教课程与所持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工种相符,完成相应教学任务且成效显著的满课时专职教师。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申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才可申报。

符合宁波市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报条件的,请持相关材料申报市级补贴。同一时期内市、区两级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开发培养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镇人社发〔2012〕100号)条件申报的区级技能津贴和高级技师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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