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145号)精神,为鼓励优秀人才攻读研究生,对经组织选送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现就申报2017年度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补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原经区组织人社部门选送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企业在职人员经区人社部门选送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创新人才。
获得毕业证书时间应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二、补助标准
1.原经组织人社部门选送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2.企业创新人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补助2万元,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补助1万元。
三、申报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镇海政策 >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haiqurenlishebaoju/20181026/13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