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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及条件等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积极作用,经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研究,现将《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镇人社发〔2012〕101号)文件规定的租赁对象及条件等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租住对象及条件

    (一)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的基本条件为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的(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各类人才。租住对象一般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所在单位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为我区),且人事关系已经迁入我区。我区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法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核心成员,可适当放宽人事关系要求;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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