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镇海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事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宁波市镇海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人才的引领作用,大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为在镇海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为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本人名义于申报期限内在镇海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二)大学生在镇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校生提出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镇海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获得各级创业计划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二、资助额度及用途
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创业要求提出申请。资助额度将根据创业项目的评审情况,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镇海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申请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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