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在我区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区属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符合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重度残疾或者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
1.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提供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医疗救治。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并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或其他政策性保险救助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或通过临时救助予以支持。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包括“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事应文明节俭,除按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丧葬费用按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2.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依照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除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外,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5%、17%、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集中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应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住院期间陪护支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用于特困人员本人日常生活开支,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运营、房屋设备修缮和发放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等。
区民政局负责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并确定照料护理标准。评估工作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2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完全、基本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在家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人意愿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各镇(街道)要创造条件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置在民办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四)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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