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体系,织密织牢人民群众健康防护网底,提高村(社区)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和《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全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全面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至202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到2023年底,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普遍提升,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机制,村(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组织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若干人,具体可根据村(社区)规模确定,其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委会成员或专职社区工作者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二)规范设立程序。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程序一般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确定方案。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提出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及组成人员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职责、职数组成及人选条件等)。
2.提名初步人选。村(社区)“两委”按推选条件,提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3.表决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由到会人数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方案和人员名单。
4.公告成员名单。将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做好后续工作。及时明确人员分工,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于推选结束30日内,将成员名单报乡镇(街道)备案,并录入浙江省村(社区)基层组织管理信息系统。
(三)明确基本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村(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2.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等工作;
3.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村(居)民健康素养;
4.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联动,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
5.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
6.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维护公共环境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