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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根据区政府《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镇政发〔2017〕5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


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根据区政府《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镇政发〔2017〕5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奖励资金在当年度镇海区中国制造2025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经浙江省技术经纪人协会专业培训合格,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协会负责直接管理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区科技局负责政策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本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需经镇海科技市场审核入库备案。

第六条 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成果转让项目和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开发的成果转让项目,符合《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备案登记程序,经认定, 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按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5%计算。

第七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促成关联企业间技术交易的经纪活动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第八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需在全国技术市场合同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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